| 转发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通知 |
| 粤教体[2008]9号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省教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9 19:21:29  |
|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体育局、团委,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通知》(教体艺〔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全国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实行阳光体育奖章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文件精神,推动阳光体育运动深入开展和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认真学习阳光体育奖章管理办法,成立本地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并负责辖区阳光体育奖章的实施工作。 二、阳光体育奖章已经由全国阳光体育运动领导小组设计完成,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标制作,学校负责为学生统一购置。学校为学生购置阳光体育奖章的资金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本人收取。 三、学校依据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毕业成绩(即学生毕业当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得分和其他学年的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达到优秀等级者颁发阳光体育奖章,阳光体育奖章应当与证书(样式见附表1)同时颁发,证书是学生获此荣誉的文字证明。 四、阳光体育奖章制度从2007年新学年开始实施,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确保小学、初中和高中2008年毕业生首批阳光体育奖章如期颁发,激发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实现“达标争优、强健体魄”的目标。 五、普通中小学校要求在每年6月15日前将本校荣获阳光体育奖章的毕业生名单填表(附表2)汇总后报所在县(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教育局于6月20日前将辖区学校情况汇总填表(附表3)上报地级市教育局,并逐级报省教育厅体卫艺处。联系人:薛智瀚,联系电话:37626353,传真:37626352。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请将荣获阳光体育奖章学生名单报学校所在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1、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实施阳光体育奖章制度的通知 2、阳光体育奖章获奖证书式样以及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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