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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立项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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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
作者:省教厅 文章来源:省教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 20:21: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教材编写、审查和使用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地方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指教育部授权或委托我省审定的国家课程教材;本省地方课程教材;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所编写的教材。

具体包括:国家规定由地方管理和开发的课程教材,含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课程教材、小学低年级英语教育课程教材;省自主开发的地方课程教材,含各类专题教育的教材以及反映本地区历史、地理、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情况的综合性乡土教育的教材。国家规定必须由教育部审查的教材不得编写乡土教材。

第三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教材的规划、立项、初审、审定及复查管理工作。编写地方教材事先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地方教材,须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方可在中小学使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编写适合我省中小学教育教学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

第四条  地方教材编写程序:

(一)申请立项。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立项。

(二)组织编写。立项通过后,方可进行教材编写。

(三)初审。完成教材编写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四)试验。教材通过初审后,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试验。

(五)审定。在试验的基础上,对教材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六)正式使用。经审定通过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择使用。

(七)复查。教材使用一个周期后,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第五条  教材申请立项和审定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3115日,教材编写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在上述时间内把有关申请材料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过期则当年不再受理。

 

第二章  教材编写

    第六条  编写中小学教材的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项目负责人。

(二)有符合规定、满足编写工作需要的编写人员。

(三)有保证编写工作正常开展的经费。

    第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的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课程计划和学科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当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育规律和教材编写的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熟悉并遵守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完成教材的编写、实验和修订工作。

    (六)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八条  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应符合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要求和相应学科的课程标准所倡导的教育教学思想原则。有利于引导学生利用已有的知识与经验,主动探索知识的发生与发展,同时也应有利于教师创造性地进行教学。
   
(一)对如何通过本学科的教学实施素质教育有清晰的理解和正确的导向。
   
(二)对学科课程标准有准确的把握;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

(三)在向学生提供丰富知识的同时,注意向学生进行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教育,注重发展学生学习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努力打破学科本位,重视学科间的联系与平衡,注意联系生活、联系实际、面向未来。
   
(五)明确教材的使用范围和对象,适应使用教材的学生的水平和特点。
   
第九条  编写教材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四)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自身的风格和特色。
   
(五)体现基础教育的性质、任务和课程目标。适应我省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的需要。

第十条  教材内容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教材内容的选择应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体现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反映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需求;

观点正确,有利于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辩证唯物主义教育,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坚强意志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二)符合国情、省情,体现时代精神。根据学生所能接受的程度,反映现代教育改革的成果和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体现素质教育要求。
   
(三)内容科学、正确,材料、数据准确可靠。   

(四)从学生所熟悉的环境和事物出发,做到理论与实际相联系。注重结合基础知识、基本训练以及实验等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
教材内容的组织应多样、生动,有利于学生探究,并提出观察、实验、操作、调查、讨论的建议。编写顺序合理,教材的容量和深广度适当,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可读性强,富有启发性。

第十一条  教材体系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按照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建立适合学生学习的知识体系。

(二)根据学生的认识规律、学习水平和学科自身的知识结构,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的顺序、层次和逻辑关系,建立学科的教学体系。

(三)有利于实现课程目标,促进创造型人才培养,使学生在获取和掌握知识的过程中,有利于促进智力的发展和能力的提高,形成良好的思想、情感、意志和品格,养成科学的态度和方法。

(四)注意本学科各部分内容之间的相互衔接及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联系。
   
第十二条  教材的文字、插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语言文字要规范、简练,注意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语言特点,富有启发性和趣味性。
   
(二)照片、地图、插图和图表要和教材内容紧密配合。地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审。
   
(三)引文、摘录要准确。
   
(四)名称、名词、术语均应采取国际统一名称、标准或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标准。外国人名、地名采用通用译名。简化字要符合国家正式公布的字表。
   
(五)标题、字母、符号、体例和标点使用必须规范、统一。

(六)计量单位采用国际单位制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名称和符号。
   
第十三条  教材中的作业、练习和实验应符合以下要求:配合教学,内容要体现教学目的和要求,份量要适当,题目要精选;应注意能力的培养,富有启发性,安排要有层次,能适应不同程度学生的需要;形式要多样;要重视观察、实验、动手制作和社会调查;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尽可能利用简便易行的器材和已有的条件;要注意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和生产实际;引用的事例要核实,数据要准确。
   
第十四条  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符合以下要求:画面构图合理、主体突出、形象生动;内容科学,符合课程标准的要求,富有教育性;教学软件和音像教材要充分体现先进的教学思想和科学的教学方法;音像教材要符合教育部电教部门颁发的技术质量标准;教学软件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章  教材立项

第十五条  教材立项申报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广东省中小学教材立项审查表》。包括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拟编教材的名称(全称),编写目的、指导思想、主要特点、体系结构和体例、篇幅大小、适用范围、编写和出版的时间安排、经费保证、实验计划等有关材料,及与同类教材(特别是同一地区已有的同类教材)的比较分析报告。

    (二)所编写教材的样章。

(三)教材主要编写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学习、工作简历、任职情况,教材编写方面的经历及相关研究成果,并附上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立项审议的程序: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中小学教材立项审议专家组,根据申报教材的学科,以不少于3人为单位分成若干审议小组,对申请编写教材的单位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审议。
   
(二)审议一般采取个人审阅与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分组集中讨论,通过投票决定审议结果,一般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赞成票的,视为审议通过。
   
(三)填写审查结论表。审议小组根据审议情况,形成结论,并填写在《广东省地方教材审查结论表》上。《广东省地方教材审查结论表》一式几份,其中每位专家须分别填写一份个人意见并由本人签名,另有一份须填写小组意见并由组成小组的所有专家共同签名。

第十七条  立项审议的结论:

(一)通过立项,准予编写。申报材料达到立项标准,可按审查意见编写教材。

(二)不予通过。申报材料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申报。

 

第四章  教材初审和审定

第十八条  教材初审。教材编写完成后,须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教材送初审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教材清样。教材清样必须是全套教材,必须文图全部定稿且完整、清楚、整齐。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该套教材立项通知书。

(三)送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教材体系结构、体例、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以及对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立项的书面通知中所列修改建议,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

(四)试验方案。内容包括:教材试验目的、试验方法、试验计划、试验范围及拟试验学校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教材初审结论:

(一)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定意见修改并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后,方可供学校选用试验。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三)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 不得再送审。

第二十条 教材试验。教材经初审通过后,可从下一个学年起,限定在400个教学班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试验的教材,必须履行合法出版的手续出版,确定出版社,并在教材封面左上方标明“经广东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年批准试验教材”字样,在教材封底左上方标明试验教材审批号。

教材试验必须得到试验地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和支持,所试验教材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一条  教材审定。经初审通过并进行试验的教材,至少须在整套教材试验满一学年后,方可送审定;最迟须在整套教材试验满两个学年时送审定。试验满两个学年后仍不送审定,或送审定未通过的教材,必须立即停止试验,不得在任何范围内继续使用。

教材送审定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必须是经初审通过,并经过一学年以上教学试验的教材。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教学挂图和图册送审制版图。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教材初审结果通知。

(三)送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教材编写指导思想、教材体系结构、主要特点和适用范围;对教材全面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特别是对照教材初审结果通知中所列的修改建议,以及教材试验后的修改完善情况。

(四)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内容包括:教材试验情况、效果和试验学校师生对教材的评价。

(五)试验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送审教材同己审查通过出版的同科(种)教材在指导思想、体系结构、编排形式等方面无显著区别者,不符合本条(一)、(二)、(三)、(四)、(五)款之一者,侵犯他人版权者,不予审查。

第二十二条  教材审定结论:

    (一)通过。教材基本达到审定标准,按审定意见修改并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后,方可供学校选用。

(二)重新送审。教材尚未达到审定标准,但具备修改的基础和条件,按审定意见修改后,第二年重新送审。

(三)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不具备修改基础和条件,不得再送审并立即停止试验。

第二十三条  教材初审和审定的程序:

(一)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中小学教材审议专家组,根据申报教材的学科,以不少于3人为单位分成若干审议小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教材进行审议。

(二)审议一般采取个人审阅与会议审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分组集中讨论,通过投票决定审议结果,一般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为赞成票的,视为审议通过。
   
(三)填写审查结论表。审议小组根据审议情况,形成结论,并填写在《广东省地方教材审查结论表》上。《广东省地方教材审查结论表》一式几份,其中每位专家须分别填写一份个人意见并由本人签名,另有一份须填写小组意见并由组成小组的所有专家共同签名。

审查结论须包含如下四方面内容:

1.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送审教材给予明确结论;

2.对送审教材给予总体性评价;

3.指出送审教材的主要优点及具体体现;

4.指出送审教材主要的不足之处和错误,提出修改意见。对其中重大政治性、科学性错误和改正意见,必须全部写明。

 

第五章  教材使用与复查

第二十四条  经省审定通过的中小学地方教材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列入省中小学教学用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未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或审定的教材(包括己超过时限的科研验证性教材),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律不得组织征订。

经审定通过的教材出版时,在教材封面左上方标明“经广东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年审定通过”字样,在教材封底左上方标明教材审批号。

第二十五条  经省审定通过的中小学地方教材,在使用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以全套教材使用满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三年须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一次。教材送复查须提供如下材料(一式四份):

(一)经省审定通过,准予正式出版,并已使用满三年的教材。

    (二)省教育行政部门教材审定(或复查)结果通知。

(三)教材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教材全面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特别是对照教材审定(或复查)结果通知中所列的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完善的情况;教材使用情况;结合教材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社会发展和时代要求,对教材进行增删、修改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材复查的程序同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七条  教材复查结论:

    (一)通过。教材达到有关标准,按复查意见修改后,可继续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二)不予通过。教材问题严重,未达到有关标准,停止使用,不再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

 

第五章  审定委员

第二十八条  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聘请中小学教育教学专家、教师和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担任。审定委员实行聘任制,由省教育厅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  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的职责是:

(一)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省内编写中小学地方教材进行立项审议。
   
(二)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已立项教材的初审和审定工作,研究解决在审议中出现的问题。
   
(三)指导省内优秀中小学教材的评选、推荐工作。

(四)对中小学教材改革进行调查研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
   
(五)完成省教育行政部门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改革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能全面理解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坚实的学科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中小学教材有一定研究,在教师中有较高威望。

第三十一条  省中小学地方教材审定委员工作纪律:

(一)审查教材要严格按照审查程序和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且不得以个人或某一派的学术观点作为衡量教材的标准。

(二)审定委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接受送审单位和出版单位的礼物、酬金;不得将审议讨论情况私下透露给编写、出版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将送审教材及其修改稿转送他人或作他用。

(三)被聘担任审定委员者,在聘期内参与教材编写的,不参与教材审查工作。

(四)编写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列席审查会议。审定委员会或学科审查组认为确需编写人员说明情况或听取意见时,可请主编在规定时间到会说明。

 

第六章  表彰与惩处

第三十二条  对于初审和审定通过的教材,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必须按照审查结果通知提出的意见,全面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教材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方可正式出版,并将正式出版的教材送交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按规定编写出版的教材进行检查和评比,对优秀教材的编写者给予表彰奖励。凡未按审查意见修改出版的教材,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责令停止出版。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初审通过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经初审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退出。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第三款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审定委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教材编写者认为教材管理部门、教材审定机构在教材立项、审查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第三十六条  各级教育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报省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审查教材分国家和省两级。各市、县(区、市)教育局不需设立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或相应机构。
   
第三十八条  教材审查的费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教材审查专项经费承担。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广东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工作章程》同时废止。

附:原文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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